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學生職場競爭力,促使學生專業理論與實務結合,推動職場訓練,培養具業界所需專業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東海大學經濟學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實習機構須合法立案,且經實習相關單位或授課教師核定通過,並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書」,以規範實習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實習合約書應包括事項為:雙方負責事項、實習場所、實習期間、實習時數、相關保險及給付、實習生輔導內容及考核、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與實習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三條 實習合約書簽訂完成後,不得擅自放棄或要求更改。遇特殊狀況,學生應提出報告申請,並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四條 本系實習課程修習對象為學士班大三以上及碩士班學生,所修每一學分之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取得該學分。
第五條 本系應於學生實習前舉辦實習課程說明會,說明實習內容、選修規定與實習期間權利及義務等事項,對象為參與實習課程之學生、授課教師,實習機構及有興趣之師生得自由參加。
第六條 實習相關規範
一、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符合以下規範依機構審核條件,學生應配合並通過後方能至該機構實習。
- 依機構審核條件,學生應配合並通過後方能至該機構實習。
- 實習學生須修習實習課程(以本系為主)並參與相關活動。
- 完成本系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並撰寫工作日誌及報告。
- 學生自行負責往返實習機構之交通、食宿及相關實習費用。
- 須配合學校老師及機構督導瞭解實習情形及所面臨之困難。
- 服裝儀容應遵照機構之合理要求,並參與與實習內容相關之各項活動。
- 遵守機構上下班時間,如有請假必要,須事先取得機構及本系實習老師同意,並於事後補足實習時數。
二、 授課教師應執行之業務
- 應於實習前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於學生實習期間至機構訪視。
- 授課教師應透過批閱工作日誌,追蹤學生實習情況,遇有特殊狀況,應主動與實習機構、導師及系主任聯絡,並視情況提請實習委員會討論。
- 授課教師須由系上教師以學年為單位自願或輪流擔任。
第七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