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經濟學系考試規則

民國106年9月2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所舉行之各項考試均以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考試開始遲到逾時二十分鐘不准入場;入場後未滿三十分鐘不准出場。提早繳卷者須將試題卷、答案卷一併繳出,才可離場。

第三條 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放置桌上。考試期間桌上禁放書籍、紙張、文具盒(袋)、手機(含智慧型裝置)、具記憶功能之計算機及翻譯機,違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第四條 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嚴禁談話、喧嘩、耳語、傳遞紙條、左顧右盼及一切舞弊行為,否則勒令出場。

第五條 考畢或終場時間已到,應立即交卷,交卷後禁止逗留在教室內。

第六條 考生違犯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校規處理:

  1. 使用手機
  2. 以自己之試卷,讓人抄襲者。
  3. 窺視他人試卷者。
  4. 朗誦答案或以暗號告人答案者。
  5. 未交卷前未經監考老師核准擅自外出不服勸導者。
  6. 考試下課鐘響,未立即交卷,故意延誤者。
  7. 傳遞文稿或夾帶考試資料者。
  8. 互換考試卷者。
  9. 不交考試卷者。
  10. 冒名頂替者。
  11. 直接或間接於場外傳遞或幫助他人舞弊者。
  12. 擾亂考場秩序情節嚴重者。
  13. 翻閱課本、參考書、筆記本等者。
  14. 在考桌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15. 其他違反事項依授課教師規定辦理。

第七條 請監考老師於考試前宣讀本考試規則第二、三、四條規定。

第八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