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經濟學系考試規則
民國106年9月2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所舉行之各項考試均以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考試開始遲到逾時二十分鐘不准入場;入場後未滿三十分鐘不准出場。提早繳卷者須將試題卷、答案卷一併繳出,才可離場。
第三條 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放置桌上。考試期間桌上禁放書籍、紙張、文具盒(袋)、手機(含智慧型裝置)、具記憶功能之計算機及翻譯機,違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第四條 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嚴禁談話、喧嘩、耳語、傳遞紙條、左顧右盼及一切舞弊行為,否則勒令出場。
第五條 考畢或終場時間已到,應立即交卷,交卷後禁止逗留在教室內。
第六條 考生違犯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校規處理:
- 使用手機
- 以自己之試卷,讓人抄襲者。
- 窺視他人試卷者。
- 朗誦答案或以暗號告人答案者。
- 未交卷前未經監考老師核准擅自外出不服勸導者。
- 考試下課鐘響,未立即交卷,故意延誤者。
- 傳遞文稿或夾帶考試資料者。
- 互換考試卷者。
- 不交考試卷者。
- 冒名頂替者。
- 直接或間接於場外傳遞或幫助他人舞弊者。
- 擾亂考場秩序情節嚴重者。
- 翻閱課本、參考書、筆記本等者。
- 在考桌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 其他違反事項依授課教師規定辦理。
第七條 請監考老師於考試前宣讀本考試規則第二、三、四條規定。
第八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