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以後入學適用
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碩士班學則
民國110年9月17日經濟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系為處理碩士班研究生修習學分及學位考試等有關事宜,特依據「東海大學學則」及「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訂定本學則。
第二章 修業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第 三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學分不得少於三十學分(不包括論文四學分)。
第 四 條 修習學分之必修、選修課程及論文學分,請參照當年度入學的「碩士班必修科目表」。
第 五 條 凡大學未修過「經濟數學」者,需加修「經濟數學」。大學非經濟系本科系畢業者,需自【一般經濟組】、【產業經濟組】之指定選修課中任選一科選修。加修需經正式選課且學期成績達七十分;但不列為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 六 條 必選修課程限於本所所開課程,學生得選修它所課程,但不列入三十學分內。
第 七 條 碩士生必修課加上選修課以四門課為上限,碩士班二年級每學期至少須選修一門選修課。
第 八 條 本系碩士生須於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參加TOEIC測驗,TOEIC成績應達600分(或TOEFL 、IELTS同等級),始能畢業。若上述成績未達標準者,需補修本系核可之專業英文課程取代。
第 九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修滿本系碩士班規定之學分,完成學位論文(四學分),通過論文口試,始能畢業。
第三章 學位考試
第 十 條 碩士班新生入學後,應於碩一下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至暑假中,商請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並於開學後,十月底填寫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十一條 碩士生得商請兩位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共同為論文指導教授,其論文撰寫細節部份,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決定。
第十二條 指導教授,原則上以本校本系專任教師為主,若特殊情況欲尋求校外老師指導,需經經濟學系課程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碩士班同學每學期必須參加本系專題討論2/3以上的場次,凡未能出席者必須事先以書面請假,若未達應到次數者,不得投稿研討會發表論文。若非五年一貫生,但預計於一年修畢所有碩士班課程準備畢業者,則需於當年度再至校內或校外聽完10場演講並交心得報告,方符合畢業資格。
第十四條 碩士生除應修畢本系規定學分之外,其在學期間並應參加研討會發表論文,始得申請學位考試。申請研討會發表論文前,所研究之主題需有初步結論,並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自110學年度(含)起需於口試前提供「Turnitin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之論文原創性檢驗告以供考試委員參考,論文與專業實務報告比對之相似度以不超過30%為原則(不含參考文獻)。如因特殊情況導致比對相似度高於(含)30%,須另提書面說明以供考試委員審查處理。
第十五條 應屆畢業生至遲應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學位考試,七月二十日前完成學位考試。延畢生至遲應於三年級上學期十二月底前申請學位考試,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學位考試。逾期未完成學位考試者,須延畢一學期。
第十六條 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有三人,一人需為外校老師。若指導教授為第十一條所列之兩位教授共同指導,則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有四人,校外老師至少應有兩人。
第十七條 學位考試委員之聘請,依照「東海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辦理。
第十八條 有關論文口試之其他規定,依照「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學則之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