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各校內及校外競賽,並爭取優異成績,特制訂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限本系學生會或學生團體(五人以上)參賽。
第三條 獎勵標準:凡合乎下列標準者,該隊及參賽同學得予以獎勵。
第四條 獎勵方式:
得獎名次 | 全國性競賽 | 地區性競賽 | 校內競賽 |
---|---|---|---|
第一名 | 2000 | 1000 | 1000 |
第二名 | 1000 | 500 | 500 |
第三名 | 500 | 無 | 無 |
第五條 學生可憑獎盃或獎狀向系辦提出獎勵申請,系主任審核無誤後由系辦依 本校會計流程支付獎勵款。
第六條 本補助經費由經濟學系發展基金支付。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