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東海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經濟學原理(以下簡稱經原)競試制度,特訂定本辦法暨實施要點。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與執行經原競試制度,成立經原教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當學年度經原授課教師與系主任組成。本系系主任為本小組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小組成員推舉之。
第三條 本小組之任務職掌如下:
第四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條 經濟學原理競試(以下簡稱競試)應於每學期期中考後及期末考前,約第12週與第13週期間擇時舉行,全系所有經原修課同學皆須參加競試。
第六條 所有當學年度經原任課教師皆應擔任競試出題委員並共同決定出題範圍;競試題型以選擇題為主,得視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 競試成績須由本小組所有成員共同審查。競試成績應列入經原學期總成績計算之,並至少佔學期總成績10%。如需更改比例,再請小組進行討論決議。
第八條 競試獎勵制度:
第九條 本要點經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