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經濟學系經濟學原理競試實施辦法暨實施要點
民國107年5月25日經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107年6月26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113年6月14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東海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經濟學原理(以下簡稱經原)競試制度,特訂定本辦法暨實施要點。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與執行經原競試制度,成立經原教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當學年度經原授課教師與系主任組成。本系系主任為本小組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小組成員推舉之。
第三條 本小組之任務職掌如下:
- 協調各學期經原之授課內容及進度。
- 負責經原競試統一命題及成績審查。
- 決定經原競試成績在經原學期總成績中之占比。
- 研議獎學金頒發金額及人數。
- 其他有關競試之事宜。
第四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條 經濟學原理競試(以下簡稱競試)應於每學期期中考後及期末考前,約第12週與第13週期間擇時舉行,全系所有經原修課同學皆須參加競試。
第六條 所有當學年度經原任課教師皆應擔任競試出題委員並共同決定出題範圍;競試題型以選擇題為主,得視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 競試成績須由本小組所有成員共同審查。競試成績應列入經原學期總成績計算之,並至少佔學期總成績10%。如需更改比例,再請小組進行討論決議。
第八條 競試獎勵制度:
獎學金及獎狀頒發由本小組開會決議。獎學金發放原則如下,特殊情況由本小組決議後送系務會議核備。
- 學期頒發獎學金,給予競試成績系排名第一名1萬元、第二名8千元、第三名5千元。各選課班前三名皆為3千元(但不得重複領獎金)。
- 每學期全系排名前二十名者頒發獎狀。
- 第二學期進步幅度全系排名前10%者,頒發獎狀。
- 若基金經費不足時,獎學金發放金額及獲獎人數由本小組開會決議。並由本系發展基金以每一學期總獎學金一萬元為上限支用。
第九條 本要點經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