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協助學業成績優異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預先規劃專業學習暨學術研究方向,依據「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特訂定經濟學系「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系得於每學期辦理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申請作業;本校相關科系學生於學士班修習滿五學期之學生,皆可依相關程序提出申請。
三、 檢附資料:歷年成績單、申請表、研究計劃表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書面資料。
四、 由本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審查,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名單,經系務會議核定後公佈之。
五、 甄選錄取名額以本系碩士班五名為原則,經錄取之學生名單應由教務處註冊登錄於學生主檔,俾進行選課、畢業審查及碩士班學分抵免之管理。
六、 錄取生得自四年級上學期起,依學校及本系之規定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其選修學分數及格標準與碩士班學生相同。
七、 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八、 具有本校錄取生資格者,得於正式入學本系碩士班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日期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辦理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抵免學分數以碩士班規定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前項課程學分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