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扶助弱勢學生勵學基金設置辦法
民國 107 年 4月 25 日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照顧本校弱勢學生,使其在學期間可安心學習,鼓勵勤奮向上,積極參與校內各類輔導與服務機制,達到提昇自我能力及回饋社會目的,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成立扶助弱勢學生勵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專戶,經費來源為企業、基金會或校友等之指定捐款及教育部補助款,專款專用於扶助本校弱勢學生。
第三條 本基金扶助之弱勢學生,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五、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六、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之原住民學生
第四條 本基金之勵學措施包含課業輔導、職涯輔導、軟實力培育、服務實踐等項目,相關施行與發放細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