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及增進成績優異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包括:
一、學士班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之新生。
二、碩士班各管道入學之一般生。
三、博士班各管道入學之新生。
第三條 學士班繁星推薦、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並註冊入學之新生,其成績達下列標準者,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10萬元。同時符合第四條之標準者,限領取一 項,以核發較高金額獎學金為原則。
一、繁星推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四科達頂標者。
二、申請入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四科達頂標者。
三、分發入學: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任四科達頂標者。
第四條 學士班繁星推薦、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並註冊入學之新生,其成績達下列標準者,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6萬元。
一、繁星推薦:高中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且學科能力測驗達分發系組簡章所訂之檢定科目頂標者。
二、申請入學:分發系組甄選總成績名次為各系組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十者(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不遞補。人數超出時,按簡章所訂「同級分超額篩選方式」比序。不含APCS組、青年儲蓄帳戶組及外加名額。
三、分發入學: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達分發系組前百分之二十,各系組流用前核定招生名額30人(含)以下獎勵一名、31至60人獎勵二名、61至90人獎勵三名、91至120人獎勵四名。成績相同,但人數超出時,按簡章所訂之「同分參酌順序」比序。
第五條 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依各系所教育部核定名額(甄試、考試合計)為準,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9人(含)以下10萬元、10人至29人20萬元、30人(含)以上30萬元。其獎勵金額及人數由各系所訂定。獎勵對象得含當學年度五年一貫。
第六條 依本校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經本校碩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之一般生(含境外學生),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5萬元。
第七條 本校博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之新生(含境外學生),獎助其第一、二學年獎學金共10萬元。
前項之境外學生,若已獲得校外獎學金或本校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者,不得同時領取本獎學金。
第八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註冊後,由教務處提報名單至學務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分上、下學期於期中考後核發獎學金;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受領之獎助。
第九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者,自動喪失獎勵資格;已獲獎學生則追回其獎學金。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者,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確認後,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為應因 108 學年度學士班學測取消五科總級分及碩士班招生實務之需求,本處預訂於 107 年 12 月 19日提行政會議修訂「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碩士班獎學金(第七條、第八條)已獲獎學金委員會同意,修法方向說明如下。
二、碩士班優秀新生獎學金(原第七條):
(一) 擬修正條文: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依各系所教育部核定名額(甄試、考試合計)為準,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9 人(含)以下 10 萬元、10 人至 29 人 20 萬元、30 人(含)以上 30 萬元。其獎勵金額及人數由各系所訂定。獎勵對象得含當學年度五年一貫。
(二) 各系所獎學金:
項目 | 108 核定招生名額 | ||
---|---|---|---|
人數級距 | 1-9 人 | 10-29 人 | 30 人(含) |
獎勵金額 | 10 萬 | 20 萬 | 30 萬 |
學系/招生名額 | 應數系 6、日文系 7、歷史系 8、哲學系 8 、應物系 8、外文系 9 、國企學程 9 、表藝學程 9 | 中文系 10、數創學程 10、行政系 10、社會系 10、畜產系 10、餐旅系 10 、工設系 10、景觀系 10、統計系 12 、經濟系 12、政治系 13、生科系 15 、國貿系 15、美術系 17、電機系 18 、資管系 18、社工系 18、環工系 20 、會計系 20、財金系 20、教研所 20 、食科系 20、資工系 23、音樂系 23 、建築系 23、化學系 25、化材系 26 、企管系 28 | 工工系 30、法律系 40 |
三、碩士班五年一貫獎學金(原第八條):
(一) 擬修正條文:依本校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經本校碩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之一般生(含境外學生),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 5 萬元。
(二) 具「五年一貫」身分註記者,碩一可領五年一貫獎學金、碩二可以延畢生收費,如下表說明。
報考學年度 | 入學日期 | [碩一] 五年一貫獎學金 | [碩二](含) 以上 採延畢生收費機制 | 備註說明 |
---|---|---|---|---|
108 | 107 下(提前入學 ) | 有 | 適用 | — |
108上 | ||||
109 | 108 下(提前入學 ) | 有 | 適用 | ※具下列情形者,「取消」其五年一貫生身份註記。 (1)未能於修業年限畢業者 (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但因修讀雙主修、教育學程或經學校核准至國 外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或 交 換 學習者,不在此限。 (2)未能於畢業當年度即銜接入學碩士班者。 |
109上 |
※ 五年一貫生碩二以上延畢生收費標準:
修習學分數(含論文)達 10 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修習學分數在 9 學分(含)以下者,按修習課程所屬院、系、所之學分數繳交學分費。【實際依會計室公告之當學年度註冊費收費標準表為準】。(1) 身分註記: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註冊組】。
(2) 入學獎學金:東海大學優秀新生獎勵辦法-【招生組】。
(3) 學雜費收費標準:東海大學學生學雜費及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辦法-【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