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99年10月31日系友會通過
民國101年11月3日系友會通過
民國109年11月1日系友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東海大學經濟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聯繫本系系友,凝聚系友力量,並協助母校經濟學系的發展。
第三條 凡東海大學經濟學系畢業者及曾在東海大學經濟學系服務之教職員得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凡曾在本系修業者,經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凡對本會有卓著貢獻者,經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會長卸任即為榮譽會長。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提議、表決、選舉、罷免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參與會務、按時繳納會費及履行一切依章程規定之義務。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分別負責相關會務之議決與執行。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議決機關。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有審核預算、決算、決定重要會務、及選舉與罷免常務委員之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時間、地點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須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始能成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10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得另選候補常務委員3人,遇有常務委員出缺時遞補之。經濟學系系主任及榮譽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得邀請經濟學系學生代表列席。會議須二分之一委員(不含榮譽會長)之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由三分之一委員聯名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所有決議案,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始能成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設系友會會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推。另設副會長,由會長指定會員擔任之。會長總理會務,副會長佐理會長推展會務,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本會會員及各界等之捐助。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置於「經濟學系發展基金」項下系友會專款使用。經費運用與收支帳目,由常務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